再也不用亂找了-水處理常見排放標準匯總
一、醫療機構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
1、傳染病和結核病醫療機構污水排放一律執行表1的規定
表1:傳染病、結核病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5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2、縣級及縣級以上或20張床位及以上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行表2的規定。直接或間接排入地表水體和海域的污水執行排放標準,排入終端已建有正常運行城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下水道的污水,執行預處理標準。
表2: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注:1)采用含氯消毒劑消毒的工藝控制要求為:
排放標準: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3-10 mg/l。
預處理標準:消毒接觸池的接觸時間≥1h,接觸池出口總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劑對總余氯不做要求。
3、縣級以下或20張床位以下的綜合醫療機構和其他所有醫療機構污水經消毒處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的飲用水保護區和游泳區,GB3097一、二類海域直接排放醫療機構污水。
其他要求:
1、化糞池應按照較高日排水量設計,停留時間24-36小時,清掏周期180-360天。
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懸浮物濃度應小于20mg/l,臭氧用量應大于10mg/l,接觸時間應大于12min或由試驗確定。
二、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
本標準規范了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廢氣排放和污泥處置(控制)的污染物限值。
區民小區和工業企業內獨立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也按本標準執行。
標準分級:
1.一級標準A標準是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污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湖泊作為城鎮景觀用水或者一般回用水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標準。
2.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水域和湖、庫等封閉或半封閉水域時,執行一級標準的B標準。
3.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排入GB3838地表水Ⅳ、Ⅴ類功能水域或GB3097海水三、四類功能海域,執行二級標準。
4.非重 點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護區的建制鎮的污水處理廠,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級強化處理工藝時,執行三級標準。但必須預留二級處理設施的位置
表1:基本控制項目較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mg/L
注:①下列情況下按去除率指標執行:當進水COD大于350mg/L時,去除率應大于60%;
BOD大于160 mg/L時,去除率應大于50%.
②括號外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括號內數值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標。
三、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
標準分級:
1.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保護區和游泳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污水,執行一級標準。
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污水,執行二級標準。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污水,執行三級標準。
4.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現有排污口應按水體功能要求,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以保證受納水體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質標準。
表2:第二類污染物較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單位mg/L
表2第二類污染物較高允許排放濃度
續表(2)(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表2 第二類污染物較高允許排放濃度
續表(2)(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設的單位) 單位:mg/L
注:*指50個床位以上的醫院。
**加氯消毒后須進行脫氯處理,達到本標準
四、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DB11/307—2013(北京地標)?
下列標準適用的污染源執行以下相應標準:
DB 11/890城鎮污水處理廠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8466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除上述污染源外,其他污染源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執行本標準。本標準發布后,若本市再行發布新的適用相關行業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該行業執行相應的新發布的排放標準。
標準分級
1.直接向地表水體排放污水的單位(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站除外)其水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1的規定,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B排放限值。其中新(改、擴)建單位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單位自2015年12月31日起執行,2015年12月30日前執行原標準DB11/307-2005的排放限值。
表1排入地表水體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
2.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站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2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I類、III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A排放限值,排入北京市IV、V類水體及其匯水范圍的污水執行B排放限值。
表 2村莊生活污水處理站排入地表水體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
注:①12月1日-3月31日執行括號內的排放限值。
3.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污水執行表3的規定,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污水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執行GB16889-2008表2的規定。
表3排入公共污水處理系統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單位mg/L
五、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18920—2002?
六、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觀環境用水水質GB18921—2002? 單位:mg/l
注:1.通過管道輸送再生水的非現場回用情況采用加氯消毒方式;二對于現場回用情況不限 制消毒方式。
2.若使用未經過除磷脫氮的再生水作為景觀環境用水,鼓勵使用本標準的各方在回用地點積極探索通過人工培養具有觀賞價值水生植物的方法,使景觀水體的氮磷滿足表1的要求,使再生水中的水生植物有經濟合理的出路。
七、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7—92?
標準分級:
1.排入GB3838地表水Ⅲ類功能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和排入GB3097海水二類功能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準。
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廢水,執行三級標準。
4.GB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GB3097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表3: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的投產的企業執行 單位mg/l
八、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596—2001?
表5集約化畜禽養殖業水污染物較高允許日均排放濃度 單位mg/L
九、發酵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3—2008?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注:括號內排放限值適用于同時生產發酵類原料藥和混裝制劑的聯合生產企業。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
注:總氰化物的檢出限為0.25mg/L。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區域名單
十、化學合成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4—2008?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注:括號內排放限值適用于同時生產化學合成類原料藥和混裝制劑的聯合生產企業。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
注:總氰化物的檢出限為0.25mg/L。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區域名單
十一、提取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5—2008?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區域名單
十二、中藥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6—2008?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
十三、生物工程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7—2008?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
執行水污染物特別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區域名單
十四、混裝制劑類制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8—2008?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
表3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L
十五、啤酒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9821—2005?
標準分級:
1.啤酒工業廢水無論處理與否均不得排入《地表水環境標準》GB3838中規定的Ⅰ、Ⅱ類水域和Ⅲ類功能水域(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游泳區),不得排入《海水水質標準》GB3097中規定的Ⅰ類海域的海洋漁業水域、海洋自然保護區。
2.排入建有并投入運營的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排水系統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1預處理標準的規定。
3.處理后排入自然水體的啤酒工業廢水,執行表1排放標準的規定。
表1:啤酒生產企業水污染物排放較高允許排限值 單位mg/L
十六、汽車維修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26877—20011?
汽車維修業是指從事汽車修理、維護和保養服務的企業。本標準中汽車維修企業指符合GB/T16739.1-2004要求的一類和二類汽車整車維修企業,不包括從事油罐車、化學品運輸車等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的企業。
直接排放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間接排放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表2新建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L(ph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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